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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商贸发〔2003〕254号)的文件精神,市外经贸委拟定了上海市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具体操作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
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类型
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
上海市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
1、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
1、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的内资企业与本市所有内资企业实行统一标准。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已经成立的内资企业:
1、网上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主营业务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会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须带原件核对。
(二)筹办中的新内资企业: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投资方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新设立公司的投资规模及前景描述);
3、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书;
4、投资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系私人投资的,须提交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填写新企业主要投资人基本情况表和资格申请承诺书。
四、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程序:
(一)已经成立的内资企业:
1、网上填写《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网上电子申请确认提交后,打印保存,盖章签字。
网址:www.smert.gov.cn
(www.maofa.sh.cn)
2、准备全套申报材料,提交市外经贸委受理。
地点: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1403室(新虹桥大厦)
3、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材料齐备无误后,市外经贸委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4、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5、企业在向各部门办理完全部登记手续后应将有关数据反馈市外经贸委,由市外经贸委将企业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商务部备案。
(二)筹办中的新内资企业:
1、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查名手续,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到上海市外经贸委1403室提交企业名称核准全套材料。
3、提交材料5个工作日内,领取市外经贸委同意赋权的函件,凭函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各项手续。
4、按照已经成立的内资企业的申请要求,完成全部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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