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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汽车进口取消配额许可证管理。现就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汽车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原则:
申请进口自用汽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成立,注册资本按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企业自用汽车的进口审核类同于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的审核,其进口所需资金必须在企业投资总额之内,进口数量原则参照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若企业累计进口(包括设备等)超出其投资总额,则应先增加投资,在增资后的投资总额内申请进口。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汽车须书面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
3、进口汽车合同(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审核程序
市外资委委托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审核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汽车的申请。企业准备好有关材料后报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后,在企业填写的《上海市外商投资进口设备审核表》上批注审核意见,并加盖“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企业凭此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办理地点: 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615室协会企业部 电话:6295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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