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实施“一城两翼”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4号),结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重要行业、重要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管理职责)
由区经委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规土局和区统计局等单位组成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区经委、区发改委负责会同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年度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提出具体补助意见,汇总形成年度推进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区专项补助资金。
区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工作,并出具证明。
区安监局负责危化企业的审核及危化当量核准工作,并出具证明。
区环保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相关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出具证明。
区规土局负责本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出具证明。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来源)
区财政根据市级调整重点项目(或区域)和区政府审批通过的区级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或区域)安排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市级项目的配套和区级项目的补贴。
各镇、街道和开发区根据规定安排相应产业结构调整配套资金。
第四条(专项补助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经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并报区政府批准的下列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
(一)重点调整项目
1.列入国家和上海市淘汰劣势行业、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的企业或生产线。
2.年减少能源消耗在2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减排二氧化碳3吨及以上、或年减少化学需氧量(COD)150公斤以上的单个调整项目。
3.本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
4.列入上海市重点调整的危化企业。
5.其它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结构调整的项目。
(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
1.区域内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10家以上。
2.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占地面积合计100亩及以上。
3.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人数达100人及以上。
4.区域内企业成片调整后,根据青浦区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上海市产业发展及布局指南》和“一城两翼”产业布局的要求,继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有利于本区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能级。
5.其它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结构调整的区域。
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用途)
区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停企业的职工分流,实施结构调整企业的生产整合,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它用途。
对于列入上海市重点调整的单个项目和重点区域,由区财政按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1:1配套,其配套资金由区专项补助资金予以列支。
对于列入区重点调整的单个项目和重点区域,其专项补助资金,由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财政分别按50%、50%列支。
第六条(专项补助标准)
(一)重点调整项目专项补助标准(由被调整企业自选一种)
1.按照减少能源消耗量计算的初步标准,以调整项目前一年度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区统计局审核确认的项目调整后直接减少能源消耗量计算,每减少1吨标煤补贴300元。
2.按照减少排污量计算的补贴标准,以被调整项目上一年度的污染统计数据为核算依据,根据区环保局审核确认的直接减少废气、废水相关指标的排放量合计计算。
(1)废气。每减少排放1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各补助12000元。
(2)废水。每减少1吨化学需氧量(COD)补助7000元,每减少排放1吨氨氮化学物补助8000元。
在本区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和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经区规土局用地认定,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一倍。
区重点调整项目区级财政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补助标准
重点专项调整区域补助按照本区域实施结构调整时分流安置的职工(指原已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本区社会保险或镇保的企业职工)人数计算,标准为不超过实施结构调整前一年本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对于区重点专项调整区域,区级财政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专项补助资金申请)
各镇、街道和开发区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所属)企业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列明企业概况,实施结构调整的方式、进度、项目总资金、企业自筹资金,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数额以及开户银行账号等。
(二)企业结构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目标任务、调整完成的时间地点、职工分流预案的稳定工作等的主要措施。
(三)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信息表(见附表)。
(四)企业或者调整项目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报表复印件。
第八条(专项补助资金审核)
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对申请材料组织专项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经批准后,由区经委下达本年度重点调整的项目和区域名单。
第九条(编制资金计划)
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根据审核通过的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实施结构调整的方案,结合签订的《产业结构调整目标责任书》提出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核同意,纳入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条(拨付资金)
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根据调整项目完成的情况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核定专项补助金额,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将专项补助资金配套部分上划区财政专户,区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一条(监督和管理)
对于获得市、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各镇、街道和开发区要加强监管,推进实施,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报告。
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负责对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的调整情况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管。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组织抽查审计。
区发改委负责委托相关单位对获得专项补助资金资助的项目(区域)的节能、减排等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照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