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经发〔2011〕168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
2008
〕
3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
2008
﹞
37
号),严格土地管理,全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积极挖潜、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厂房
,
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在本区十大产业区块内,对于租用闲置厂房、闲置标准厂房用于发展
“9+5”
产业(即
9
大高新技术产业和
5
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以及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二条(标准和界定)
1.
闲置厂房:是指企业建成自用的工业厂房因闲置而出租的,或因企业异地搬迁发展等原因而利用闲置旧厂房出租的。闲置厂房必须具有合法手续,且闲置时间为一年及以上的。
2.
闲置标准厂房:是指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建设,通过竣工验收,因闲置而出租的。闲置标准厂房必须具有合法手续,且闲置时间为两年及以上的。
第三条(范围和条件)
1.
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用于发展
“9+5”
产业、生产性服务业以及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租用期限在
3
年以上,申报企业必须当年已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
2.
租用的闲置厂房须水、电、路、通讯、排污、绿化、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符合工业性厂房生产要求。
3.
租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1000
平方米。
第四条(不列入补贴范围)
1.
不属于
“9+5”
产业、生产性服务业以及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租用闲置厂房(或闲置标准厂房);
2.
出租方、承租方是关联企业的;
3.
工业企业租用闲置厂房(或闲置标准厂房)用于职工宿舍、食堂等非生产性用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
15%
的部分;
4.
租用企业厂房使用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将生产、仓储、生活等混杂一起,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整治对象的
“
三合一
”
厂房;
5.
企业租用闲置厂房(或闲置标准厂房)再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的部分;
6.
企业租用闲置厂房(或闲置标准厂房)无正当理由长期(半年以上)闲置的;
7.
企业自有厂房出租他人,又租用闲置厂房(或闲置标准厂房)的。
8.
企业如在补助期限内受到环保、安全等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1.
专项补贴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区经委按年度编报厂房补贴专项预算,补助资金按照本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办法(张江高新青浦园区负担部分由张江高新青浦园区专项发展资金承担)。
2.
对租用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的企业,给予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
5
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
3
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
2
元的租金补助。租金低于补助资金的,按租金的
50%
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所形成的区地方财力总额。
3.
申报补助企业无论企业名称、法人变更,还是企业租用面积或场地变更,补助期限都不超过三年,以第一次享受租金补助时间开始计算。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要求)
企业在租用闲置厂房(或闲置标准厂房)满一年后,应向所在镇(街道)和开发区申报,由镇(街道)和开发区将初审同意的企业汇总后,向区经委提出资金补贴申请,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符合租金补助条件的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青浦区租赁工业厂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
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房产证(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
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4.
租金支付凭证(正式税务发票)复印件;
5.
承租方和出租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申报企业上年度实交税金的纳税证明和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材料应做到真实、完整,材料内容相互符合,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第七条(拨付程序和监管)
1.
区经委会同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一步核实补助面积、补助金额。经核准后,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补贴通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2.
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将专项补贴资金配套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3.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4.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并追回补贴款,该企业五年内不得享受任何政府性补贴,并作为不诚信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数据库,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