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府发〔2009〕33号)
一、设立培育上市专项资金
设立“推动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拨付给上市办调配使用,专门用于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训、辅导,以及有关费用的补贴。上市办要将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实际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审核。
二、实施政策扶持和引导
1.对重点培育对象在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土地测绘等各项地方性规费,政府给予50%补贴;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实行先征收后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全额补贴;涉及内部审计或评估中出现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收后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补贴。
2.对完成改制且在上海市证监局辅导备案的重点培育对象企业,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发生的中介费用,政府给予40%补贴;其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实行先征收后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补贴;其进入辅导备案后三年内,以进入辅导备案前一年的所得税为基数,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收后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补贴。
3.对通过上海市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重点培育对象企业,优先予以投资计划立项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其在技术开发、节能减排等方面予以适当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各类政策性专项资金项目。
4.拟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视情再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
三、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将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纳入“绿色青浦”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对各镇、街道和园区的考核奖励制度,每实现一家上市公司年终给予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