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支持企业债券融资实施办法

2014-12-18
(青经发〔2011〕169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调结构、促转型,加强企业金融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企业融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本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 2010 32 号)和《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 2010 737 号),特制定支持企业债券融资实施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企业债券融资专项补贴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鼓励企业向社会直接融资发债支付有关费用的补助,专项资金按照本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办法(张江高新青浦园区负担部分由张江高新青浦园区专项发展资金承担),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条件)
1.  在青浦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2.  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市场融资工具)的企业。
3.  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并已支付相关费用。
4.  以上第 2 3 项满足一项即可,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四条(扶持标准)
1.  对进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由区财政对企业在发行过程中实际支付的评级费、法律服务费、审计费、担保费等中介服务费用予以 30% 的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 200 万元。
2.  对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名单,同时非企业自身原因而导致未成功发行的企业,由区财政对企业在前期准备阶段实际支付的评级费、法律服务费、审计费等中介服务费用予以 30% 的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 10 万元。
第五条(申报材料)
1.  青浦区企业债券融资财政扶持项目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市场融资工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5.  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6.  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7.  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按月汇总)。
8.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审核流程)
1.  企业到区经委咨询及领取材料清单;
2.  企业准备相关材料(一式四份)并递交至区经委;
3.  材料齐备后,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工商局、区税务局等单位召开联合评审会;
4.  审核通过后,区经委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通知,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企业。
对弄虚作假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并追回扶持资金,该企业五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补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附则)
本实施办法暂定三年,自 2011 1 1 日起施行,并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