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4-12-18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力量,大力推动循环经济试点区建设,根据《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青浦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青府办发〔2009〕7号),结合国家和上海市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设立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区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用于全区循环经济发展(主要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支持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节约降耗方面
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和示范性项目。
(二)环保产业方面
重点支持工业污染源防治、清洁生产等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性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重点支持废渣、废水(液)、废气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项目。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
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氢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方面
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广阔、推广价值较高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技术服务方面
重点支持为本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等社会性服务的平台项目。
(七)获得国家、市循环经济资金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八)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资助、贴息资助、配套资助的支持方式。
对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研发推广等,主要给予奖励资助:根据单个项目投资额大小,采用分级累进制给予补贴,具体为:200万(含200万)以下部分,支持比例为15%;200万以上至400万(含400万)以下部分,支持比例为10%;400万以上部分,支持比例为8%。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对其它类型的项目,主要给予贴息资助:根据项目实际投入(包括自有资金、贷款等),按照当年度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换算的利息额给予一次性贴息奖励,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市循环经济资金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支持金额的4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国家、市对配套比例、金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项目符合本条多款支持情形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区其它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遵从扶持比例或金额较高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除须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青浦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设立并依法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统计制度健全的实体型单位;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四)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并按规定办理过环保审批手续的当年竣工、在建或拟建的项目。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农委、区科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镇(街道、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镇(街道、工业园区、农业园区)进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在8月底前报送评审小组办公室。
评审小组负责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部分工艺、技术复杂的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在项目完成后以专款形式向项目所在镇(街道、工业园区、农业园区)财政部门下拨专项资金,再由其及时足额地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七条(申报提交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及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经造价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审价报告;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如有贷款发生,还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六)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资金管理和下达)
区财政局根据经评审小组审核批准的申请表,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操作程序,将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所在单位的项目资金拨付到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的财政部门,再由其及时足额地拨付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经评审小组审核批准的申请表和书面通知到镇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项目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项目申报的预期目标的实现,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对项目的专项检查、核查工作。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1个月内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报告;未按照申报的预期时间节点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资助金额下达70%的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半年内,评审小组对项目的循环经济效果进行检查核实,项目通过核定后,下达余下30%的资金。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所在的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 浦 区 经 济 委 员 会
青 浦 区 农 业 委 员 会
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青 浦 区 财 政 局
青 浦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青 浦 区 统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