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2014-12-19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 号)及《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千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8] 50 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 ,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补助性资金。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的地区总部。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 万元人民币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二) 租房资助的标准。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 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 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给子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三)奖励的标准。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 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 的比例发放。
第四条(资金具体负担办法)
  (一)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的开办资助和奖励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县财政负担60% ;租房资助资金、由区县财政全额负担。
  (二)市直属税务局征管企业的开办资助、奖励和租房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第五条(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的投资性公司,经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可获得开办资助和租房资助。
  (二)本市新注册和新迁入的管理性公司,经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可获得租房资助。
  (三)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年营业额超过10 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以及年营业额超过5 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可获得奖励。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 、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 、市商务委(原外资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租房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 、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 、市商务委(原外资委)关干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3 、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 、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应提交商务部认定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应提交市商务委(原外资委)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3、公司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当年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与审核)
  (一)凡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申请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列《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
  (二)凡市直属税务局征管企业申请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列《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企业中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资金拨付)
  (一)凡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由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作出的最终评审意见,按年拨付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和奖励的补贴资金。开办资助和奖励补贴资金中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40%部分,年终由市财政通过财力结算后,归还区县财政。
  (二)凡市直属税务局征管企业,由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评审意见,按年拨付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和奖励资金。
第九条(使用监督)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 号)子以处理; 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第+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