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关于青浦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12-19
青府发【20041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科委《关于青浦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六月
 
青浦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科教兴区战略,加快我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应用,逐步形成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增强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提高企业自身发展与核心竞争力,决定在全区开展青浦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认定管理活动。
    一、区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
    1、注册并落户在青浦区范围内的实业型、规模型、科技型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120万元以上。
    2、 研发中心是企业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实体或组织,有开展研究开发的办公和试验场所,有较先进的实验基础条件和工程技术试验条件,有必备的实验、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3、研发中心的研发经费要达到当年企业销售总收入的5%以上,对自主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要及时申请专利,每年申请专利不少于3件。
    4、有一支精干、高素质、专业配置合理、8名以上科技人员组成的科研队伍,其中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达到60%以上。
    5、研发中心内部组织管理合理、高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有明确的中长期开发目标。
    二、申报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由企业提出争创区研发中心的申请,根据申报条件填写申请表,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研发机构的基本情况、发展目标和措施等,经主管单位推荐,报送区科委。
    2、评审确定。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区科委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企业和研发中心进行实地现场考察,经综合评定,确定列入区研发中心的争创对象,并明确争创期中相应的争创目标和措施。
    3、验收认定。争创期满后,由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区研发中心争创对象进行实地现场考察或进行必要的论证,经综合评定达到区研发中心要求的,发文命名,并颁放奖牌和证书。
    三、扶持政策
    1、研发中心新产品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区新产品开发计划,并向科技部、市科委推荐申报国家、市级重点新产品计划。
    2、研发中心开发的新产品,优先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推荐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对研发中心申请专利给予资助,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2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800元。
    4、对入选争创对象和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支持。
    四、组织和实施
    1、对入选企业建档,掌握研发中心的发展情况。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目标、研发中心的基本情况、研发目标等资料。
    2、研发中心应在区科委有关部门指导下制订争创发展目标及计划。验收认定时,由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考核。对综合考核不达标的,可延期一年组织验收认定。仍不达标的,取消争创区研发中心的资格。
    3、研发中心应按年度向区科委上交工作总结,区科委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地对研发中心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研发中心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将取消资格。
    五、本意见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