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府发〔2006〕112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市、区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提高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促进我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浦区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6]6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浦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青浦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经认定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可接受委托,承担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计划项目的立项申请、实施过程管理等业务管理职能。
第三条 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安排,常年保持1000万元资金额度。各镇(街道)可视情况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必要的匹配。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的界定: 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协调各自的资本、人力和技术等资源,通过联营、投资、参股、兼并、技术转让等方式进行合作,最大限度实现软硬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企业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的专家教授进行技术攻关、解决技术的难题;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实验室和测试室;高等院校师生和科研院所技术人员创办高新技术经济实体等。
第五条 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对象:
1、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本区签约合作共建产学研服务平台,为我区企业研究开发、创新创业提供信息、技术和服务支撑。对签约并经区科委认定的平台予以经费支持。
2、鼓励我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攻关、创新基金(资金)等国家级、市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或市资助额的 10—25%的资金匹配。国家科技部和市科委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匹配。
3、鼓励我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难题攻关并产业化,共建研发中心、实验室、测试室和公共服务平台,共建经济实体。对经签约并被区科委认定的合作项目,每个项目予以资助15—30万元。
4、鼓励高等院校师生、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经国家、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为基础来青浦区创业,创办实地型科技企业。对落户青浦并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等市级创业基金(资金)资助的项目每项予以 5—1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设立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计划管理费。计划管理费以每年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总额的2%提取。计划管理费由归口项目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使用,计划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和发布、招标、项目遴选、评审、预算评估、监理、跟踪检查、验收以及后评估等科技管理活动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在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中列支,该费用专款专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认定: 项目申报单位需填写《青浦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区科委或受委托中介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下达《计划任务书》、签订合同并核拨资助经费。
第八条 项目的监督管理: 承担项目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区科委和区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