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府发〔
2007
〕
88
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表彰和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设立)
区人民政府统一设立“青浦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区人民政府设立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青浦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奖励类别和等级)
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包括五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技进步奖
(四)科技合作奖
(五)科学普及奖
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 2名。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合作奖、科学普及奖每年评审一次。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普及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七条(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九条(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下列公民或者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技术产业化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科技管理、决策的软科学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前款第(三)项涉及的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科技合作奖评定条件)
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区外人员、区外组织或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本区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区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区与外国、外省市及外区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科学普及奖评定条件)
科学普及奖授予在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科学普及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根据需要,可以结合普及的内容设置相关的奖励名称。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和个人)
青浦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区政府各委、办、局;
(三)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
推荐单位和专家在推荐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推荐上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四条(奖励办公室初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第十五条(专业评审组评审)
奖励办公室根据初审分类结果,分别组织不同的专业评审组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提出奖项等级,并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
经专业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奖励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初评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 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七条(复核和审定)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程序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情况、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情况、复核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颁奖与公布)
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公民、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青浦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奖励经费)
青浦区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青浦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申请人非法行为处理)
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青浦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非法行为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青浦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评审人员非法行为处理)
对在青浦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生效与实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