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19
(青府发[2004]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青浦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为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区”的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和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浦区科技创新资金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青浦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的来源。
    一、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其他可用作区科技创新资金的资金。
    第四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主要用于为促进我区科技进步、社会协调发展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由区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精打细算、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只限用于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严禁以各种名义提成、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和选择
    第七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重点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市级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项目匹配资金;
    二、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及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的经费补助;
    三、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和科技进步奖的经费扶持;
    四、区发明创造专利奖、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和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扶持;
    五、其他需要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经费补助。
    第八条 申请区科技创新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所资助项目需要的主要技术力量;
    二、具有开展所申请资助项目需要的房屋、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具有必要的自筹匹配资金。
    第九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按下列程序申请和选择。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我区科技进步、经济振兴、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填写《项目申请表》,经主管镇(局)初审后报区科委审查、筛选。然后对受理申请的单位,区科委通知申请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对全区的科技进步、经济振兴、社会协调发展有一定影响力的项目可实行招标立项或区科委直接下达给有关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受理申请的单位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报主管局(镇)初审后转报区科委。
    三、区科委对各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包括科技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就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关键等技术方案以及经费预算、还款能力、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经济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区科委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按照择优原则确定项目的承担单位,然后由承担单位填写《计划任务书》,并由区科委与承担单位协商合同事宜。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不论招标或非招标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科委签订合同。如有几个单位共同协作承担的项目,应由主要承担单位与区科委签订合同。同时主要承担单位还应分别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作为主要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由科委、承担单位在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签署后生效。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局(镇)应帮助、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以确保项目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的具体内容、进度要求、完成期限、考核指标、资助金额、拨款方式、成果权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所签订的合同。项目合同如有争议,其仲裁和诉讼按《技术合同法》第六章有关条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即违反合同,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二、本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研究项目,由于工程延期或中止,使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四、项目成果已由其他单位研究、试验成功,确属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研究、试验。
    五、根据所取得阶段成果表明,必须对下阶段的任务、目标、技术路线等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上述不可抗力,是指签约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应当就所增加、减少或者修改合同条款和因此所引起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合同,应当就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按照项目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
    一、社会效益显著,但直接经济效益微小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无偿拨款;
    二、凡有一定经济效益或偿还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部分偿还或贴息。
    第十九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拨款,采取一次商定、分年(期)拨付的办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如不能按约定的计划实现进度要求,区科委可视具体情况停拨、减拨或缓拨下年(期)应拨的款项,并按合同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一、 仪器设备费:直接为该项目所必须增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大型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的租赁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外协加工费。
    二、 实验材料费:直接为该项目需要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的购置费,标本、样品、样机的购置或采集、加工费。
    三、 业务费:专用图书资料购置费、印刷费、复印费、计算费、测试费、调研费、会议费、水、电、动力、燃料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贴息项目的利息支出。
    项目的招标、评审、鉴定等活动所支付给专家组成员的酬金,可参照兼课费标准,由活动主持部门审定发放,可在项目的会议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不得用以支付人员工资、辅助工资、管理费、加班费、国际差旅费(国家科技合作研究项目除外)和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印打印设备等购置。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的大中型项目经费,应按项目设立账户、记账与核算。小型项目应单独设科目记账。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规定列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研究试制需要购入的样品、样机等,其出售后所得价款,应冲减研究试制费支出。研究试制出来的产品(包括研究样品、样机),原则上均应计价出售,不得无偿转让。如该项产品(包括研究样品、样机)的成本费用由项目经费垫支的,其出售所得价款,应冲减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协作进行的项目,经费均统一拨交主要承担单位转拨。协作单位对拨入的转拨款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使用,并在项目完成后向主要承担单位报告用款情况。主要承担单位在向区科委编报决算和办理结算时,对转拨给协作单位使用的经费,也应分别列明实际使用的费用内容,不得“以拨代支”。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无偿拨款,采取包干办法,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留用的经费可由承担单位继续用于其他研究、开发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鉴定(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经费决算报主管镇(局)审查后转报区科委审定并办理结算,然后由区科委发给项目鉴定(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 区科委可将项目的日常管理委托中介机构负责,中介机构可在项目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查。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等情况,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