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19年重点项目申报的通知

2019-04-3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201920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1921号),现就开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19年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的各分园(张江核心园、临港园另列)。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1. 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范围之内的企业、机构。

2. 面向张江示范区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以上各类单位均已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

1. 申报的项目须符合项目指南(见附件1)的要求。

2. 项目内容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3.申报主体对所申报的项目需提交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承诺。

4. 申报材料需齐全,相关证明文件应将清晰可辨认的原件扫描件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

(二)申报项目需在规定的周期内。

1. 申报事后一次性支持的项目(编号A01G24),应为20171120181231之间完成的事项。其中:申报E16E17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在201711以后,且在20181231前完成。

2. 申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编号H25),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应在20201231前实施完成。

四、项目申报和预审时间

(一)项目申报时间为2019429529。申报主体请登录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http://czkj.sheic.org.cn)在线填写申请书并提交证明材料。在线填报项目时间为:5169:0052917:00(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过时不予受理。

(二)分园管理机构项目初审时间为:2019530618。其中,613前为分园初审时间;618前为区级出具配套资金承诺时间。

五、分园管理机构初审要求

(一)分园管理机构初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2. 是否符合园区发展导向。

3. 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 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项目佐证材料、资格证明等。

(二)613网上初审截止时间前,分园管理机构需完成在线填写推荐意见,生成推荐项目书面汇总表。

六、材料报送

分园管理机构应于618日前将加盖所在区政府公章的区级配套资金承诺函和项目推荐汇总表(在线生成)送交至上海科创办产业促进处(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3号楼615室)。

七、市级评审

上海科创办对经分园管理机构初审和区级承诺配套的重点项目组织评审。评审时,上海科创办将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对申报单位有重大失信行为的,其项目不予评审。

八、声明

上海科创办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上海科创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机构或个人假借上海科创办工作人员名义向项目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上海科创办举报(举报邮箱:wus@pudong.gov.cn;邮寄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707室,邮编:201203)。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