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一)机构
1.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
2.海外华侨华人社团、留学生组织等各类海外人才机构;
3.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4.其他有条件为本区引荐高层次人才的机构或组织。
(二)个人(指经选聘的“青峰”引才大使。)
1.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负责人
2.海外华侨华人社团、留学生组织等各类海外人才机构的负责人
3.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人才
4.知名院校的专家学者
5.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企业家、活动家、社会知名人士6.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等。
二、引荐的人才
(一)类别
1.国内外顶尖人才。
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2.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或两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3.省部级高层次人才。
省部级海外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省部级高层次人才。
4.海外优秀人才。
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具有海外工作经历并具有成为行业领军人才潜力的创新人才,在海外取得学位或具有较丰富的海外经营管理经验的创业人才。
(二)条件
1.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注册认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创新人才须受聘在关键技术岗位或高级管理岗位,一般年薪不低于50万元。海外优秀人才还需经区委人才办认定。
2.用人单位为在本区正式注册登记并实体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的各类企业。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3.引进人才能够推动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为社会带来一定就业机会;或其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先进能够推动企业重大课题攻关,促进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生产。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以及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引荐人才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审核可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三、 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