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办法宗旨) 为促进技术创新,鼓励本区单位和个人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更好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青浦区落实《上海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的行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 青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费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资助种类) 本办法专利资助的种类包括专利申请费资助和专利申请奖励。
第四条(专利申请费资助对象) 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
㈠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
㈡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本区居住证的个人。
第五条(专利申请费资助项目、金额) 国内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8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500元;每项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性专利费资助。申请国外专利,符合国家、市有关规定,可予以一定资助。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限制) 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申请资助:
㈠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
㈡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
㈢就相近似的图案与色彩的结合申请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
第七条(专利申请费资助报送材料) 申请专利费资助的须报送以下材料:
㈠《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㈡ 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㈢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㈣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青浦区户籍身份证(复印件);
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第八条(受理、审查和资助) 申请专利费资助截止时间为受理通知书发文日期后的6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区知识产权局每年一、四、七、十月初对专利申请费资助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个人资助领取现金或通过银行拨付,单位资助通过银行拨付。
第九条(专利申请奖励) 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度对专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街镇和工业园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㈠对专利申请量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增长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㈡对专利申请量有较大贡献的专利工作者给予1000-5000元奖励;
㈢列入区专利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列入市专利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列入市专利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列入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
㈣对在原有专利申请基础上有较大增长并能完成专利申请指标的街镇、工业园区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一定奖励。
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资助申请人以不正当行为骗取专利申请费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区知识产权局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审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区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查、核实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理。
第十二条(解释与生效) 本办法由青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若国家、市相关资助办法调整,本办法亦相应调整。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青知局[2008]4号)同时废止。